网通公司职工以修线路为名,将闲置多年的通信电缆盗走,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对该起盗割通信电缆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刘某是太康县网通公司的职工,2008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以更换通信线路为名,雇用他人在太康县王集乡任庄街内盗窃200×2×0.4通信电缆(闲置线路)113米,经鉴定价值2786元。同时剪断200×2×0.4通信电缆(闲置线路)78米,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闲置的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