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侯某一直从事副食销售生意,因贪图利润,购进一批真空包装的以猪肉假冒的某品牌牛肉进行销售,后被查获。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5年8月以来,侯某从商水县一食品加工厂购进某品牌的真空包装牛肉在太康县境内销售,至被查获时,涉案销售金额达754371.79元。经检测,其销售的牛肉检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保护民生,打击刑事犯罪,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