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女子许某在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后,向王某索要婚内抚养费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太康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结婚,于2014年10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之后,王某在外打工,孩子一直跟随许某生活。2015年2月9日,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原告许某抚养,王某支付孩子抚养费共计35000元。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约定的离婚因未办理离婚登记而无效,但约定的给付抚养费35000元是有效的,并且王某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义务。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协议离婚后,感觉自己整日在家照顾孩子,无法外出打工,王某应对其负担一定的抚养费,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因许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系需要抚养的一方,所以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