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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之间闹矛盾 不当得利需返还

  发布时间:2016-07-08 09:40:44


    原被告本是亲属关系,因在交往中产生矛盾,被告将车主署名为自己,实际是原告付款购买的汽车出卖。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现金176512.5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张生在郑州经营一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为了生意需要,原告用被告范领的名义在郑州之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梅德赛斯奔驰牌轿车,行驶证注明车辆所有人为范领。2013年12月5日,原告用银行卡支付10000元购车预付款。2013年12月13日,原告张生与郑州之星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代付款确认书,载明“张生代被告范领支付人民币88500元购买车辆”。同日,原告又用银行卡支付购车款20000元、购置附加费34610元、首付保险费13810元。2014年12月20日原告又支付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保险费9592.51元。以上款项的支付凭证均在原告手中。梅德赛斯奔驰牌轿车属分期付款车辆,原告张生每月将8300元用牡丹灵通卡汇至分期付款的卡上,按时分期付款。现该车已全部付清。原被告本是亲戚关系,在后来的交往中产生矛盾,被告将该车辆开走卖掉。

   法院认为,原告张生在郑州经营一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因业务需要购买奔驰牌轿车,在此之前原告已经做了几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所以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奔驰牌轿车,该车辆的购车订金10000元、购车首付款108500元、购车附加费34610元、机动车保险金9592.51元、交强险保险金13810元均是原告通过银行卡及转账凭证支付的。因被告已将该车辆开走并出售,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购车款项共计176512.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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