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无理干涉王某某管理原告段某的房屋,用铁丝将邻居段某的大门锁住,并阻止管理人王某某对段某房屋进行管理,为此,段某将王某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近日,该案已经审结,一审判决王某停止侵权,恢复原状。
被告人王某是太康县独塘乡王楼村人,与原告段某两家东西相邻。因原告段某经常出外不在家,便委托同村村民王某某为自己照看房屋及院落。2008年5月份,管理人王某某受原告段某的委托,对段某的院墙进行修缮,被告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以段某占用的宅基地原为被告家使用的土地为由,阻止管理人王某某对段某的院墙进行修缮,并用铁丝将段某家的大门锁住,不让管理人王某某对段某的房屋进行管理和居住。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段某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被告人王某无故阻止、干涉他人为原告代管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辩解缺乏证据证明,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