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是正常的离婚案件,但原、被告婚生长子患有精神病却使承办法官发了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长女、长子(均已成年)、次子(未成年),但长子患精神分裂症正在住院治疗。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生气,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楼房一幢、货车一辆、五菱面包车一辆。
本案经太康法院审理并主持调解,原告刘某与被告万某自愿离婚。被告在多分婚后共同财产的情况下自愿抚养婚生长子和次子,保证患病的长子住院治疗,案件得以圆满审结,原被告婚生长子也得到了可靠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