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储户王某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三天之内,多次遭异地盗刷8万余元,银行因疏于监管被王某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全额赔偿原告王某81149.8元存款及相关利息损失。
审理查明,2012年09月19日,原告王国庆在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支行办理储蓄卡一张,支取方式凭密码支取。2016年1月21日,原告在位于周口市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发现自己储蓄卡账号内81149.8元存款被人转走。王某随即对该储蓄卡剩余存款办理了冻结手续,并向太康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原告提供的上述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该卡于2016年1月19日至1月21日期间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营业厅通过中间业务后台及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通过网上银行共支出149.8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通过京东商城POS交易支出共计50000元;在中国银联广东分公司商户通过中间业务后台消费共计1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使用该银行卡存储消费,发卡银行负有安全保障存款的安全义务,防范资金被违规支付导致流失的风险。本案中,涉案81149.8元中的67000元POS交易及14149.8元的中间业务平台交易发生地点涉及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南京等各地,依据时间、空间及POS机交易规则等常识判断,原告王某难以使用同一张银行卡在短时间内往返五个城市操作,故涉案交易应认定为他人利用伪造复制的银行卡进行的伪卡交易。由此可认定,被告发放的储蓄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和不可复制性,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被告对原告王某因此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