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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黑名单(十一)

  发布时间:2016-05-19 17:29:14


1、被执行人:孙爱荣,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独塘乡杨庄行政村韩桥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爱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戚素勤损失5076.39元,被执行人孙爱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被执行人:韩丹丹,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独塘乡杨庄行政村韩桥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戚素勤损失5076.39元,被执行人韩丹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被执行人:王大伟,身份证号:41270********,家庭住址:周口市川汇区文明北路35号,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王昌禹到太康县工商局将其持有的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80%的股权20%变更登记为原告王昌禹所有,变更登记后持有河南瑞源化纤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为被告王大伟60%,原告王昌禹为20%,被执行人王大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4、被执行人:石太金,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朱口镇大石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石太金于判决生效之日3日赔偿原告李为明2005年、2007年窑皮、高压线路使用费用9.2万元,并返还柸床、打板机、老虎钳各一个、小抽风机一台、大抽风机两台、竹板73块、进窑车7辆、床7张,被执行人石太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5、被执行人:仝家领,身份证号:41162********,家庭住址:太康县清集镇桂岗行政村桂岗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仝家领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红涛现金20万元,被执行人仝家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6、被执行人:姬广伟,身份证号:4116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头镇马背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姬广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红帅现金17万元,被执行人姬广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7、被执行人:赵秀丽,身份证号:4116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头镇马背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秀丽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郭红帅现金17万元,被执行人姬广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8、被执行人:贾敬德,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贾庄,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敬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修建在公共出路上的南北两道墙头及东西一道长17米的墙头清除完毕,不得阻止原告贾敬礼等人出行,被执行人贾敬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9、被执行人:太康县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1521258-7,地址:太康县建设路北段,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康县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太康县热电厂、太康县第一化工厂产权转让费100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被执行人太康县天利热电生化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0、被执行人:王海龙,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西大街一路53号附1号,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1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海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红涛现金及利息1133000万元,被执行人王海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1、被执行人:刘来奇,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符草楼镇西袁行政村刘桥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6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来奇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袁超4921.35元,被执行人刘来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2、被执行人:李亚慧,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朱口镇朱西行政村南街,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0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亚慧于2015年12月32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720元,被执行人刘来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3、被执行人:张坤,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南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坤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白春艳子女2015年度抚养费,被执行人张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法院申请执行,太康县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4、被执行人姓名: 王洽飞,身份证号: 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西大街,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 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洽飞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张转运支付1200000 元。被执行人王洽飞,李红霞,庞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转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王洽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5、执行人姓名: 刘丹丹 ,身份证号:  41272********,家庭住址: 太康县老冢镇刘屯村,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 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丹丹,刘冠仕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原告王奎,王永亮支付彩礼现金29000元。被执行人刘丹丹,刘冠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奎,王永亮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刘丹丹,刘冠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6、被执行人姓名: 李红霞,身份证号: 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西大街,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 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红霞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张转运支付1200000元。被执行人李红霞,王洽飞,庞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转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李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7、被执行人姓名: 庞威,身份证号: 41272********,家庭住址:郑州市未来路815号院8号楼3楼西户,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 20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庞威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张转运支付1200000元。被执行人李红霞,王洽飞,庞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转运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庞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8、被执行人姓名:张钦孔,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朱口镇大石行政村三孔村,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钦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   日内向原告李孝顺支付12600元。被执行人张钦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孝顺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

   现本院已将张钦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限制其高消费、购买飞机票、火车软卧票、动车票等。同时在贷款、招投标等活动中也受到限制,望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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