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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派出所印章 积极悔罪获轻判

  发布时间:2008-10-24 08:34:26


    残疾人王某,自己在家无所事事竟然私刻起了国家机关印章,近日,太康县法院审结该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一审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王某是太康县老冢镇西行政村村民,2008年5月份,有群众发现王某在家中私刻国家机关印章这一违法行为,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太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赶到被告人王某家中,将被告人王某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搜查出由其私刻的太康县公安局老冢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淮阳公安局安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太康县老冢镇民政所章、太康县老冢镇人民政府章等国家机关专用章,归案后,被告人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悔莫及。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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