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投重大疾病保险是为自己或家人买了一份保障,一旦意外发生时,可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谢振支付保险金70000元。
2011年1月1日原告谢振之妻李玲为原告在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投保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且各投保7份,每份保险金额10000元,交费方式为按年(15次交清),保险的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日,保险期间为自2011年1月2日零时起至终身止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其中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约定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原告谢振于2015年3月6日起先后入住河南省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六次,共支出医疗费171393.16元,原告被该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近段恶性肿瘤(骨癌)。后原告谢振要求被告理赔,被告以原告此次住院属于旧病复发而予以拒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治疗的疾病属于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被告认为原告此次疾病属于“旧病复发”,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此,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理赔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