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海无证驾驶货车致孟某死亡,该货车在中华联合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中华联合财险漯河支公司赔付孟某亲属110000元后,特向魏海追偿。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魏海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华联合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110000元。
2014年1月29日10时许,魏海无证驾驶货车沿太康县芝麻洼乡派出所门前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反向行走的行人孟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孟某当场死亡。太康县交警大队于2014年1月30日作出太公交认字(2014)第0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的货车在中华财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事故发生后,孟某的亲属诉至太康县法院,2014年5月16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太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华财险漯河支公司向孟某亲属赔付110000元,现已履行完毕。2015年11月9日,中华财险漯河支公司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海偿还110000元。
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魏海无证驾驶货车与行人孟某发生交通事故,中华财险漯河支公司向孟某亲属赔付110000元后,驾驶员魏海应当偿还中华财险漯河支公司赔付的110000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