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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8-10-21 11:17:13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加强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中共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以来,陆续出台了一批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增大值,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民工离婚率却逐年上升,亦是不可忽视的不和谐因素,它不仅直接导致一个家庭的破灭,而且也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太康法院几年来审理的农民工离婚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拙论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农民工离婚的几个新特点

  1、公告缺席送达判决率高。

  在当今社会大流动的环境下,一方下落不明,致使另一方因长期不知其下落而提出离婚,法院受理后,往往向其亲属调查不出被告的具体地址,有的是原告明知其地址为达到离婚目的不告知法院,有的是其家人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不告知原告,有的是被告外出音讯全无,导致法院不得不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制度判决占70%左右。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二次离婚率高。

  依照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到期后即很快提出,法院一般会判决离婚。

  3、过错赔偿举证难,判决支持过错赔偿请求的比例极低,在我院受理的三年以来430余件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过错赔偿的仅7件,而得到支持的仅1件,因为农民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证据保全意识;同时离婚案件中,知情人多是邻里及亲朋,一旦诉讼皆不作证,  而过错赔偿的证据难求,法院也无法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当事人年轻化趋势明显,而且结婚时间表现短期化

  据不完全统计,年龄在22-30年龄段占农民工离婚率的60%,而30-35年龄段占30%,35岁以上即为少数,主要在于这部分人大多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处在社会大流动环境下,外出打工多为35以下年轻人。

  二、产生农民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1、自身因素

  农民工生活在农村,农村结婚现在还大多停留在“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阶段,双方婚前接触了解较少;而在结婚后,由于双方素质原因,往往经不住磨合期的考验,互相不能容忍对方的缺点,致使婚姻失败。

  2、环境因素

  现阶段农民工大多出生在改革开放以后,思想相对活跃,易受外界影响,特别是打工多在沿海或大城市,长期的分居生活,使原本不脆弱的夫妻感情经不住外界的冲击,加上部分农民工流连城市生活,难免在精神空虚的同时产生婚外情。

  3、社会因素

  在社会转型阶段,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相对弱化,农村自我教育功能减弱,加上法律相对滞后,原有的道德价值观念在农民工身上失去了作用,但新的社会道德评价体系 尚未完善,一些扭曲的或不健康的观念难免在农民工身上找到土壤,特别是社会舆论中亦有不和谐的婚姻观,致使农民工离婚案件增多。

  三、解决对策

  家庭是社会之基本细胞,家庭和谐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因此,我们要多策并举,充分发挥各方优势,确实解决农民工离婚率上升的问题。

  1、进一步加大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尤其是民调组织的建设。

  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具有身处基层,了解基层动向,熟悉民情的优势,对农民工出现的离婚苗头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离婚纠纷之发生。

  2、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舆论主导作用。不仅强化婚姻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而且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以“八荣八耻”为载体,加强荣辱观教育,倡导正确的婚姻观、价值观、人生观,使广大农民工知荣辱,树新风,自觉抵制不良的风气。

  3、发挥人民法院调判结合的审判机能,充分发挥调解效能,努力做到“能调则调,调判结合”,不能简单的机械适用法律,一判了之,而应以法析理,以理服人,最大限度地做好调解工作。

责任编辑:(H)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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