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购万元茅台回去打开后喝出是假酒,遂将商家诉至法院,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限期退回原告陈某购买茅台酒款、并支付赔偿款及维权费用等共计87810元;
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陈某在太康县城关镇支农路西段一烟酒副食店购买贵州茅台酒四件,每件5400元,计款21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及茅台酒批号证明。当天晚上,陈某打开该酒喝时,怀疑该酒质量有问题,即举报到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厂家对其购买的茅台酒进行鉴定。经太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陈某所购茅台酒进行鉴定,于同年2月1日作出黔茅鉴NO:1200902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该鉴定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的贵州茅台酒,但未对酒的质量、所含成分进行分析鉴定。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门市部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贵州茅台酒,经鉴定为假酒。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信。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购酒款216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作为经销者,应当知道其出售给原告的贵州茅台酒存在质量问题而销售给原告含有欺诈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值三倍的赔偿款,并支付原告主张维权所支出的鉴定费、加油费、住宿费等费用。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