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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村民杨树苗 判刑领罚悔已迟

  发布时间:2008-10-21 09:03:13


    近日,太康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村民杨树苗案,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是太康县高贤乡某村农民,2000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将同乡姚庄村村民李某培育的1.3亩白杨树苗盗走(经太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树苗价值12675元)。抓捕归案后,被告人张某积极认罪,后悔莫及。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秘密盗窃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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