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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5-10-22 16:15:04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目的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和移动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追究。10月19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

    太康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合伙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其养猪场的105头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猪卖掉,并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法院依法将案件已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公诉机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情节严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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