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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标兵巡展之四

扎根基层 情系百姓

九月份全市法院办案标兵王紫祥先进事迹

  发布时间:2015-10-12 11:24:29



王紫祥,2000年大学毕业后到太康县人民法院工作。一直在基层法庭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丰富的基层工作经历及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使我成长为一名审判工作的行家里手、民事审判的业务骨干。 2015年9月,我经过层层推荐和考核,因成绩突出,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办案标兵。在院党组的领导和关怀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我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这点成绩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面谈一下我在工作中的体会和感受。

    一、树立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更应该担负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在工作中树立法治的思维去办理每一个案件,使每一个案件得解决彰显法治的精神。农村土地纠纷是让法官感到头疼的案件,在审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土地侵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吕某某以各种不合法理由影响案件的审理。本人对其作了大量的说法、说理工作,在无任何效果的情况下依法做出判决,最终,在公平公正的法院判决面前,被告吕某某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服判不上诉。

    二、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这就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具有司法公信力,从而树立司法权威,让当事人赢的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数额较大,被告以没钱为借口认为法律对其没办法,在给其详细的说理说法,并讲明不偿还将把其列入法院执行黑名单等严重的法律后果后,摄于法律的威力,被告最后自愿偿还。

    三、“处理好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里的“事实”,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一个案件事实的客观性与法律事实之间是有距离的。我们法官要做缩小二者之间的距离,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在审理王某某诉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郭某某欠原告王某某货款18万元,被告以欠条出具时间已还款4万元予以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主持原、被告之间进行调解,被告愿意给付14万,原告坚持16万,双方没达成一致协议。随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万。

    四、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朴素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维护好人民权益是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法官为人民”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做好法院工作的系统方法论。今年9月本人共审结30个案件,调解撤诉16个,这得益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办案理念,办理案件就要求我们扑下身子,用人民的语言、人民的思维、人民的情感并用法治的思维处理人民之间内部的矛盾纠纷,只有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才能做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张勇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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