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烂王谢某,在收破烂的过程中,对3名少年盗窃的通信电缆进行收购,因此,触犯了刑律,被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谢某,是太康县符草楼镇农民,2008年5月份在符草楼镇附近做起了收购破烂的生意。同月,赵某、郝某、刘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将盗割的通信电缆带到了被告人谢某的废品收购站内,被告人谢某在明知该通信电缆是被盗赃物的情形下,予以低价收购。后经人检举,被告人谢某很快被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在明知是盗窃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