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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成遂判决 再审明确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5-09-07 09:12:48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的法官依法审结对儿媳与公公争夺孩子监护权纠纷再审一案,判决母亲王艳享有孩子的监护权。

    原审原告王艳的丈夫祁想外出打工期间死亡,祁想的父母以已失去了儿子,不想再没有孙女为由,不愿将孩子交给其母王艳,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王艳一气之下将公公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原审并未对孩子的监护权作出判决,只是表述王艳目前身体健康状况不好,抚养孩子有一定困难,暂由被告抚养较为利于孩子的成长。判决生效后,王艳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审监庭的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研讨案件,认识到案件不能轻易一判了之,考虑到该案是因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引起的,都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既要想办法维护亲情,又不能让孩子受到伤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孩子的爷爷不愿意放弃抚养孩子。为使孩子的精神损害程度降到最低,调解解决最好。于是法官们多次召集双方、或者单方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法律知识,辨法析理。经过办案法官的多次调解,双方在监护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都想抚养孩子。因调解不成,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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