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并私自转移法院已查封财产的老赖王某,依法移送县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王某的亲属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代王某履行了义务。
靳某申请执行王某等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太康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赔偿靳某55281.712元。该案经太康法院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判决义务。太康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王某所有的吊机一台,但王某接到查封裁定后,私自将车辆转移,对法院的查封裁定置若罔闻。执行法官几次通过其村组织及亲属做思想工作,但王某仍执迷不悟,拒绝配合执行。太康法院遂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太康县公安局经过侦查,依法将王某缉拿归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王某被刑事拘留后,其亲属主动凑钱,代王某履行了大部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