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本是朋友关系,原告方将位于太康县城关镇和平街的宅基地交由被告开发建设,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不按约定日期交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近日,河南省太康县法院审结该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协议。
2013年6月29日,原告鲁刚、鲁阳、王辉与被告王红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原告三人用自己的宅基地,被告以现金出资,合作建设居民住宅楼。设计、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协调四邻关系,均由被告负责,原告不参与管理,待房屋建成后按约定分配房屋。后被告由于组织不力,资金短缺等原因延期交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经太康县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耐心而又认真地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王红因延期交房,自愿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被告王红自愿于2015年8月30日之前按原订交房标准把三原告的房屋交给三原告,如未按期交房,王红自愿按每套房屋月租金300元的标准赔偿三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