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岁高龄的魏女士患脑梗塞,无生活来源,行动不能自理。膝下仅有一个继子和三个亲孙女。患病后魏女士的衣食住行、医药费、生活费均由魏女士的继子孙东负担。魏女士于2014年11月去世,近两年孙东为魏女士花去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0000元。孙东为讨要自己多支出的费用将魏女士的亲孙女郭娟诉至法院。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赡养费纠纷案,判决郭娟在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内给付孙东垫付的赡养费1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魏女士在丈夫去世后,带着儿子郭某与孙东的父亲再婚。再婚时,孙东及其两个姐姐均尚未成年,由魏女士夫妇将其抚养成人。1980年郭娟刚满周岁时父亲郭某去世,郭娟母亲离家出走,郭娟由魏女士抚养长大。2013年6月份,魏女士患脑梗塞,从此生活不能自理,无经济来源,魏女士一切医疗费用均由孙东支付。从魏女士患病到死后埋葬,孙东共花费医疗费43955.82元,丧葬费17000多元。另查明,郭娟及孙东的两个姐姐均有赡养能力,在本案中孙东未向其两个姐姐主张权利。
法院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负有赡养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存在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义务。郭娟、孙东及其两个姐姐均有赡养魏女士的义务。孙东为魏女士花去的医药费、丧葬费60000元应由四位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均摊,即每人负担15000元。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