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一名男子,在校园内两次抢劫在校学生共计17元,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太康县五里口乡第三初级中学一男生宿舍内,对该校学生王某实施殴打后抢劫王某现金10元。后何某某、李某某又将该校学生王某某、路某某叫至校外树林中,以言语威胁、脚踹的方式抢劫路某某和王某某现金共计7元,并对王某某、路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11月,何某某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李某某等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院予以支持。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