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长伟在见到父亲被人打伤的情况下,不分青红皂白拎起木棍便朝未实施侵害行为的李某头部打去,造成李某重伤,被告人李长伟因此触犯了刑律。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认定被告人李长伟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长伟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被告人李长伟是太康县高贤乡小郭行政村村民,2007年2月份,与李长伟同村的村民李太富、李占旗、李小兵父子等人因邻里矛盾来到被告人李长伟家中说事,争吵中,李小兵将李长伟的父亲李广林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李长伟看到父亲受伤后,不分青红皂白就拎起一根木棍朝李小兵的父亲李某的头部打去,经鉴定造成李某重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太康县人民法医院治疗,住院15天,后转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4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长伟对未实施侵害行为的李某进行防卫,并造成李某重伤,其行为已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李长伟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长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遂依法对该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