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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轻信征婚广告受骗 诉广告公司获赔1.2万元

  发布时间:2015-08-13 08:18:43


程女士中年丧偶后,通过广告报纸上刊登的一则征婚广告寻找人生的另一半,没想到却因此被骗去3.1万元。对方再也没有了音讯。程女士一纸诉状将刊登征婚广告的广告公司诉至法院维权,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处被告安徽某广告公司太康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程女士损失1.2万元。

审理查明,程女士系周口市西华县居民,中年丧偶后,有找个老伴一起生活的愿望。2014年12月14日,程女士在太康县城关镇打工期间,得到一份由安徽省某广告公司太康分公司印制的广告宣传彩页,该宣传彩页上刊登有一则征婚广告,其上写着“寻老伴,男,49岁,退伍军人。无不良嗜好,脾气好,烧得一手好菜。常年做慈善,有住。诚寻贤惠持家的女士,婚史无妨,贵在真诚。”程女士认为该征婚广告上的男子条件符合其要求,便主动与该男子进行了电话、微信联系。程女士对该男子的甜言蜜语信以为真,当某男子谎称自己开办的“家电城”开业,希望程女士为其送“花篮、财神”时,程女士在未与该男子谋面的情况下,不假思索地按男子的指引分三次将31000元打入所谓“花店”的银行账号。汇款以后,程女士再也联系不上该男子,程女士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并报了警。

法院认为,程女士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与某男子见过一次面的情况下,仅凭电话、微信联系,就将31000元打入某男子指定的账户上。缺乏应有的识辨,过于轻率,因而对其损失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作为一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印制的广告彩页向外发送,且发送量较大,应当知道其广告上刊登的信息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核实广告上的内容是其法定职责,只收取费用,不核实广告上刊登的能容的真实性,其过错与程女士的损失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程女士损失的次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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