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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出现竞合时如何适用

  发布时间:2015-08-10 09:24:17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根据《2013年度刑事审判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 强迫交易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一)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对于“特别严重”情形之四在实践中数值存在竞合情形,我们应该如何量刑,下面结合一个案例进行阐述。    

    2013年,被告人陈某家人将三车细沙卸到太康县实验幼儿园工地上,后被告人陈某多次到工地闹事,欲强行以6万元的价格将该细沙卖给施工方,经鉴定共112方,价值8064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本案中陈某的违法数额所得是51936元。此案中,毫无疑问,陈某应定强迫交易罪,但是如何量刑呢?针对陈某是按强迫交易数额量刑还是按违法所得数额量刑?若按强迫交易数额为六万元,则不属于强迫交易罪中的特别严重情形,量刑应该是在三年以下;若按违法所得51936元,已明显超过两万元,量刑应该是三年以上。在实际工作中,法官该如何适用法条呢?笔者认为,这是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我国,法条出现竞合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一、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刑罚上对竞合犯选择对社会关系侵犯性质严重的罪定罪,一般适用特别法。

    二、当法条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法,如行为人为了达到杀人目的而实施爆炸行为,构成"爆炸罪"。刑法规定的"杀人罪"侵犯的是公民的生命权,是简单法,而刑法规定的"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公私财产权,是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复杂法。复杂法规定的犯罪对社会关系侵犯的性质较简单法更为严重,所以,当"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交叉时,一般选择复杂法处罚。

   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如我国刑事立法规定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二罪之间具有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但刑法规定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诈骗罪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招摇撞骗罪"。所以当招摇撞骗犯罪诈骗公私财产数量特别巨大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不符需要时,就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一般原则,而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重法优于轻法原则是法条竞合法律适用原则在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中根据法条竞合犯的重法优于轻法处理原则,陈某应按照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情形量刑,应该在三年以上。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强迫交易罪中出现强迫交易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竞合时,应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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