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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父亲死亡赔偿款 子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5-07-29 15:40:31


    众所周知,子女与继母的关系不好相处,特别是在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往往不能协商解决。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原告分得丈夫死亡赔偿款50000元。

    2013年7月5日22时10分,张奇驾驶粤BIDV51号黑色本田轿车沿太康县阳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夏路北段华夏小学南20米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柳玲之夫聂某追尾相撞,造成原告之夫聂某当场死亡的事故。肇事后,张奇驾车逃跑。后经太康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聂某无责任。张奇给付聂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5万元,此款在太康县交警大队保管。原告柳玲系聂某的妻子,五被告聂方、聂勇、聂昌、聂霞、聂玲的继母。原、被告因赔偿款打不成分割协议,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有结婚证加以证明。五被告对此结婚证有异议,但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该结婚证无效。聂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撞死后,张奇共赔偿死者各项费用350000元。除去被告为找肇事者的花销、丧葬费共50000元后,还剩下300000元。此300000元应视为死者的遗产,通过法定程序继承。按照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顺序,死者的妻子柳玲和死者的五个子女进行分配,原告柳玲应得到50000元,下余款归五被告所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上诉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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