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7月23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被告高奇、马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伟、高辉、高灵、高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53819.32元。
原被告双方互为邻居,死者赵莲为四原告的母亲。2014年5月以来,因为赵莲家盖房后墙留窗,高奇、马真与赵莲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3月3日,赵莲与高奇、马真又相互吵骂,在吵骂过程中,高奇、马真将赵莲打伤,赵莲即被送到太康县中医院,以头部外伤、胸部外伤入院治疗。3月6日,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刑技)鉴(活体)字(2015)2-179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赵莲为轻微伤。赵莲出院后,3月12日晚,跳井自杀。3月13日,太康县公安局作出太公(城)行罚决字(2015)0244号和0245号处罚决定书,对高奇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对马真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相互吵骂过程中,高奇、马真将赵莲打伤,高奇、马真对赵莲因被打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四原告要求高奇、马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赵莲被打伤后于2015年3月12日晚跳井自杀,与高奇、马真和赵莲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对赵莲的死亡,高奇、马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