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判决书教育”是指少年法庭法官在撰写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时,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将其发生变化的过程、犯罪原因的分析等内容,均用文字的形式反映在判决书中,以达到教育矫治目的的审判教育活动。因此,判决书的教育在内容的选择、句词的运用、说理的准确、程度的把握等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据笔者的实践,做好这一工作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情况表述要客观。未成年被告人尽管犯了罪,应该对其进行教育,但他原本不是一无是处的人。在表述该情况时,只要是事实,表现好的一面应该予以肯定,而不能仅描述该被告人平时的不良行为。
二是前后叙述要呼应。一是把被告人案发前的表现情况与犯罪原因混在一起写,描述了表现情况就没有犯罪原因的表述,或描写了犯罪原因就没有案发前表现情况的表述。二是前后脱节,法官要善于从众多的头绪中理出行为与犯罪的关联性,然后加以分析,这样被告人才会心悦诚服。
三是原因分析要具体。要准确把握犯罪原因的书写,切忌写得笼统、千人一面、泛泛而谈。在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时,剖析其犯罪的直接动因,帮助其找到悔改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