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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要善于运用两种惩戒机制

  发布时间:2015-07-23 17:0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这对于执行法官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机制,但如何让这种机制真正发挥其威力,作为执行法官应当学会善于运用。

  首先,执行法官应当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系统的学习关于这两种机制以及法律对拒执罪的相关规定。明确其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情形、责任承担及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只有做到心中有法、心中有责、心中有数,才能学以致用。

  其次,执行法官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我国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解释,已对拒执罪列出了12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是否构成其中一种,作为一线的执行法官,只有掌握具体线索,固定相关证据,才能进一步追究拒执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执行法院应当加大相关配套设施的投入及对两种机制的宣传动员。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的情形。一线执行法官只有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来固定证据,才能记录现场情况,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再者,执行法院应当大力宣传该两种机制,营造氛围,威慑老赖。

  最后,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执行法官,履行好协助执行和监督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同时,应当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掌握证据及时行使自诉权,督促其履行,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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