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被执行人违法建筑因无合法手续,人民法院执行难度较大,而被执行人对违法建筑实际占有、使用。申请人同人民法院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甚至诱发信访案件,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违法建筑形态多种多样以致执行难。经太康县人民法院调研,违法建筑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建造人具有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但建设项目没有取得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批;二是建设项目得到审批但建造人未严格按照审批内容执行而是超越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三是建造人不仅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而且对建设项目所占用的土地也不具有合法使用权利;四是使用土地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等等。多种多样的违法建筑需要层层取证,很多违法建筑手续都是被申请人掌握,且不配合法院取证,以致执行难。
二是无违法建筑法律规定以致执行难。一是按照《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建造人只有在合法建造建筑物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违法建筑无法成为民事主体自主交易的客体,所以人民法院依法无权对违法建筑拍卖、变卖,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使违法建筑在市场流通。二是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及《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可见,在执行房产的同时,土地使用权将一并处置,而很多违法建筑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致人民法院执行难。三是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如果进行“现状处置”,将同《物权法》、《当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属于行政机关,其出具的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该函,不属于立法行为,更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被执行人不配合以致执行难。对于违法建筑,人民法院评估后,由于不能走进行传统拍卖及网拍司法拍卖程序。只能走变卖程序,而变卖程序又需要被执行人配合,才可以处分被执行违法建筑,而现实中绝大部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以致违法建筑执行不能,行成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