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商品房预售违约 “认购金”双倍返还

  发布时间:2015-07-17 16:10:49


    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因开发商存在违约,太康居民姜某交纳的房屋认购金部分适用定金法则,被判双倍返还。

   2010年,太康居民姜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小区房屋认购书,双方约定认购的房屋位置为某小区57号楼3单元3层东户,面积为12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27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159875元,定金50000元,姜某向某房地产公司交纳了89876元作为房屋认购金。但是本案所涉的房屋工程至今未动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称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不能履行。姜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姜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姜某交纳的89876元全部为房屋认购金非定金的说法,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姜某所交认购金中的31975元应作为定金双倍返还。剩余部分作为购房款予以退还。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