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有一座明代古建筑寿圣寺塔,对研究明代古塔建筑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被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睢县男子徐某以为塔上的佛像会有很高的经济价值,便伙同其他三人进行盗掘,谁料销赃后只得款八千元,公安机关迅速破案,将四名嫌疑人抓获。最终,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4年3月份的一天,徐某找到张某预谋盗窃太康县高贤乡寿圣塔上的石佛像,得手后将石佛像卖给张某,随后二人驾驶面包车到该塔处查看、踩点。2014年4月份的一天夜里,徐某纠集刘某窜至太康县高贤乡寿圣塔,用撬杠、电起子、梯子等工具盗掘寿圣寺塔上的石佛像未遂。后被告人徐某询问张某后,又购买了硫酸,同年4月11日夜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该塔处,三人用撬杠、电钻、硫酸等工具将寿圣寺塔上的一块石佛像盗走,后徐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某抓获归案,经做工作,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张某抓获,并将存放在张某亲戚家的石佛像追回,退给了文物保护单位。经查,太康县高贤乡寿圣寺塔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盗石佛像经鉴定系三级文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伙同赵某、刘某、张某预谋并实施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赵某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