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雇佣关系作为一种便捷的用工方式在生活中广泛的存在,雇主、雇工之间产生的纠纷随之增多,这也要求各方需要了解一些法定的权利义务,以免纠纷产生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维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孙某某拥有一辆吊板车,专门在农村建筑工地上租用给需要进行水泥楼板吊升的用户,为了方便,其就雇佣只是拥有一般车辆驾驶证的庞某某为驾驶员。2013年12月12日,孙某某指派庞某某到太康县城郊乡一建筑工地干活,当庞某某驾驶吊板车行驶至太马公路一拐弯处时,由于不慎吊板车翻进沟里,造成庞某某受伤。后经治疗,花费医疗费近10万元,并鉴定为四级伤残。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庞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庞某某为被告孙某某从事驾驶吊板车的工作,从中获得劳动报酬,虽然二人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是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考虑到庞某某作为雇员明知道自己没有取得特种车辆驾驶资格,且在驾驶车辆中未完全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应减轻雇主孙某某2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某赔偿庞某某各种损失的80%,即21.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