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法院关于让院长、庭长亲自参与案件办理,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相关工作要求,6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太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该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刘培先担任审判长的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盗窃一案庭审正式开始。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活动,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全部查清,刘院长与合议庭成员精力集中,专注庭审,配合默契,规范有序,展现了较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业务水平,达到了预期效果。
庭审中查明,2015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付某某驾驶一辆微型轿车,在太康县城关镇南关“接二连三”超市门口,将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绿色爱德森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出售后二人分赃,经鉴定该车价值3026元。
查明案件事实后,合议庭经过认真合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各自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和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宣判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院要求,下一步全体党组成员都要亲临一线担任审判长办案,逐步实现院长、庭长办案常态化,这不仅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而且间接地为法官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同时缩短了法院、法官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增加了法院的亲和力和公信力,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