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某回岳父家办事,因与妻嫂发生几句争吵,便放火将妻嫂家的房屋点着以泄私愤,因此触犯了刑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认定被告人洪某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洪某,西华县人。2008年3月28日中午,洪某到太康县五里口乡宋庄村的岳父家办事,正好碰到其妻嫂杨某也在家,二人话不投机,没说几句便吵了起来,经人劝说方才停止。但是洪某却仍肯就此罢休,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愤,他趁杨某不在家内,偷偷溜到杨某家用打火机将其房内的衣物点着,幸亏被杨某发现及时才避免了一场火灾,但仍造成杨某的房屋及一些物品被焚,经鉴定损失价值计410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为发泄私愤,在村民居住集中的区域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机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