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发生谁都无法预测,只要原、被告相互多一些沟通和理解,事情总会圆满解决。6月2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5年3月28日14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康县毛庄镇王隆集街上时,与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鲁某某相撞,造成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对此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中发现,被告李某某为人耿直,性格和善,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就随即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积极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出现了开头和谐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