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人:张海峰, 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大吕行政村大昌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鄢陵翔隆手袋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书包款224000元及借款25000元。被告张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被执行人:任艳丽,身份证号:41272******** ,家庭住址:太康县毛庄镇耿楼行政村任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64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原告任艳丽与被告应来峰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子女应春雷、应晶晶由被告应来峰抚养,原告任艳丽负担抚养费14400元(2008年10月14日给付2000元;2009年10月14日给付4000元;2010年10月14日给付4000元;2011年10月14日给付4400元)。被执行人任艳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应来峰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被执行人:聂艳红,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龙曲镇聂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聂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德胜现金19260元。被执行人聂艳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德胜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4、被执行人:王保立,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周口市川汇区八一路南段,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周民终字第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康县建筑公司、郭国胜、王保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李志恩款860000,利息516000元(按本金860000元,从2010年5月8日起按月息3分计算至2012年1月8日止。延期利息待还款时另行计付)总计1376000元。被执行人王保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志恩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5、 被执行人:刘金星,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朱港行政村张香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金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21316元。被执行人刘金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6、被执行人:张国峰,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高朗乡张庄寨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南昌借款38400元。被执行人张国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南昌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7、被执行人:于国强,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老冢镇于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郑州远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54400元。被执行人于国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8、被执行人:郭雪东,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高朗乡后高朗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8)太民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滑树花与被告郭雪东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一子郭天意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滑树花子女抚养费15000元。(至郭天意18周岁止)。被执行人郭雪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滑树花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9、被执行人:安玉东,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高朗乡安庙行政村安庙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刑初字第1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玉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智工、施秀梅、张宣华、杨金仑各项费用总计26348.50元。被执行人安玉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0、被执行人:张方田,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清集乡清集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方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玉、王文功、王中臣、王三、李言孟、李书广、李兰明、李兰宇、张传中、万新华、李团永曹金忠劳动报酬11000元。被执行人张方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1、被执行人:张中杰,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厂镇李洪印行政村大张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中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64844.3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31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孙高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2、被执行人:孙高伟,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厂镇林洼行政村大朱寨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66506.6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10月30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孙高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3、被执行人:施向阳,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厂镇后屯行政村后施店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施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64923.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31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施向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4、被执行人:何鸿风,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厂镇双周行政村何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鸿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62619.8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31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何鸿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5、被执行人:张建涛,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厂镇李洪印行政村大张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3)太民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建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62718.1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3年9月31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张建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6、 被执行人:太康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海城,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太康县舒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联社借款本息401000元,2014年4月22日后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7、被执行人:王台征,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前店行政村前店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台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借款本息31878.0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9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8、被执行人:杜贯连,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清集乡扶乐城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周民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王红森因身体伤害所受经济各项损失共计52312.16元。被执行人杜贯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19、被执行人:张留强,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大许寨乡张楼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长子张梓赫由原告司起美抚养,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36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留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0、被执行人:朱富礼,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马头镇后坝王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富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支行借款本息582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延期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行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1、被执行人:崔军令,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张集镇大崔行政村大崔自然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军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桂芹、常宝良、杨氏、常家宋、常小绘、常迎春各项损失230672.86元。被执行人崔军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2、被执行人:李中,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王集乡西轩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小刚支付所欠货款73200元及违约金96916.8元共计170116.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宋小刚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3、被执行人:李军强,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逊东村;被执行人:程艳梅,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逊东行政村逊东村;被执行人:李桂芝,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毛庄镇三里桥行政村;被执行人:程国通,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 太康县毛庄镇三里桥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法执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申请人郝建刚依据已生效的(2014)郑绿证经字第1287号及(2014)郑绿证执字第31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9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郝建刚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4、被执行人:化振清,身份证号:41270********,执行法院:周口市川汇区、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化振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四通锅炉有限公司款15000元,被执行人化振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5、被执行人:王娜,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白庄村;被执行人:郭艳梅,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康复医院东第四胡同,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娜、郭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桂芝清偿欠款7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桂芝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6、 被执行人:林领山,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扶沟县吕潭乡林湾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领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高齐中赔偿费用53554.4元,被执行人林领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高齐中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7、被执行人:殷海岗,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朱口镇乔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儿子殷腾源由原告张淑辉抚养,被告殷海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7日内给付原告张淑辉子女抚养费20400元。被执行人殷海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8、被执行人:韩飞,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独塘乡毛堂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应锦明因此事故受到的损失,被告韩飞承担5964.63元,被告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应锦明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韩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29、被执行人:吴鹏飞,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逊母口镇大吴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9)太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吴紫涵由原告朱小燕抚养,被告吴鹏飞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16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吴鹏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0、被执行人:马林志,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城关北城外街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林志欠原告刘照富款45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被执行人马林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1、被执行人:蔡红波,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城关镇西关建设路中段,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子蔡蒙恩由被告陆雪艳抚养,原告蔡红波负担子女抚养费共20249.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蔡红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2、被执行人:葛占祥,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杨庙乡葛庄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民初字第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葛占祥给付原告生活帮助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葛占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3、被执行人:董伦飞,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板桥镇庞赵行政村董庄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刘右右由原告刘惠华抚养,被告董伦飞负担子女抚养费共296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董伦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4、被执行人:候雪峰,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太康县常营镇常西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候雪峰返还原告刘双峰现金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候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5、被执行人:轩孟黄,身份证号:41272********,家庭住址:五里口乡长岗店村,被执行人: 轩艳,身份证号:412724198807055746,家庭住址:太康县太康县五里口乡长岗店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轩孟黄、轩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当庭一次给付原告张全胜、张祥财礼现金11000元。被执行人轩孟黄、轩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
36、被执行人:张体强,家庭住址:太康县清集乡张子影行政村,执行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内容: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0)太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体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世永本息25812.8元。被执行人张体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太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截止目前未全部履行。(太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94—681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