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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建议司法建议应同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抄送

  发布时间:2015-06-17 08:32:50


  2012年3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其中第七条明确指出:“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由于该《意见》规定为“必要时可以抄送”,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建议仅仅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送,极少抄送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呈现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打“点”模式,由于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司法建议内容知晓度不高,不利于其督促下级单位落实司法建议内容,不利于其对存在漏洞的下级单位的绩效考评,更不利于形成司法建议效果的行业“片状”辐射作用。    

    为此,太康县人民法院建议:在给某一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的同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抄送一份,以促使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落实该司法建议的内容,并在该区域形成辐射效应,从而实现司法建议效果最大化。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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