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房某之子本是好邻居、好哥们,因借款超期未还反目成了仇人。近日在太康县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调解和帮助下终于化解了矛盾,达成了调解,手牵手又成了好朋友。
审理查明,被告方以原告王某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偿还了本金及利息共34257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两份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原告利息4257元,下余30000元经催要未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邻里之情、朋友之情还在,只是双方缺乏沟通,法官就随即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调解结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