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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车辆管理费 被判敲诈勒索罪

  发布时间:2015-06-03 10:18:37


    被告人李然、韩亮以收取车辆“管理费用”为名,致多人受害。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案件,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李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韩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9月至12月份,被告人李然、韩亮利用威胁之手段强行收取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销售砖头的车辆“管理费用”,分别收取五十至二百元不等,共计人民币755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然、韩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威胁之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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