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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法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5-05-26 08:48:39


    河南省新乡籍男子唐峰因加工生产、销售裸装安全套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被检察机关诉至法院。5月13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犯罪,判处被告人唐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唐峰看到生产安全套销量好、利润空间大,于是就购买加工工具,于2013年2月至12月份,在未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加工生产大量裸装避孕套,并对外销售,共计得到货款52295元。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其生产、销售的避孕套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峰违反国家医用器材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张华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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