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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03-18 09:22:30


                                     (2015)太刑更字第2号

  黄全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康县常营镇黄集行政村黄集村14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4年8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9月5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7日做出(2014)太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全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罪犯黄全旺在羁押期间因患肝病等申请刑事医学鉴定,2014年11月26日周口市中心医院为其出具[2014]刑医鉴字第16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布一加氏综合征。2014年11月27日罪犯黄全旺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2014年12月5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向审判监督庭移送罪犯黄全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材料,2014年12月9日审判监督庭委托本院技术科对罪犯黄全旺的病情严重程度及有无生命危险进行刑事医学复核鉴定。2014年12月23日本院技术科转来2014年12月20日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黄全旺作出的刑医鉴[2014]17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复核鉴定),鉴定结论为: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2、布一加氏综合征;3、双侧大隐静脉曲张。依据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刑医鉴[2014]179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结论(复核鉴定结论),罪犯黄全旺的病情严重程度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故罪犯黄全旺的病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对其请求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予以驳回。对罪犯黄全旺依法交付执行。2015年1月6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黄全旺作出商医鉴字[2014]第128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布一加氏综合征?(需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9日黄全旺再次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同日本院刑事审判庭向审判监督庭移送罪犯黄全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材料,2015年1月12日审判监督庭委托本院技术科对罪犯黄全旺的病情严重程度及有无生命危险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再次复核鉴定)。2015年1月16日本院技术科转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15年1月15日对罪犯黄全旺作出的商医鉴字[2015]第3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再次复核鉴定),鉴定结论为: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布一加氏综合征?(需进一步检查)。

    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对罪犯黄全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开进行了听证。

  经审查,罪犯黄全旺的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故罪犯黄全旺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全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执行之日起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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