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我院决定于2015年2月2日至6日将申请监外执行的人员名单、判决认定的罪名、刑期、申请理由及审查建议依法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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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联系人: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附件:
罪犯张景玉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处刑六个月。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伴靶器官受损,伴临床疾患;2、双侧基底节区及侧脑室替补旁腔隙性脑梗塞;3、左侧人工髋关节置换术后;4、右侧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依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罪犯张景玉符合监外执行条件。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