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夫妇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夫妇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夫妇,是太康县逊母口镇农民。2008年7月4号,被告人张某夫妇来到太康县朱口乡五里口镇购买朱某的土豆时,使用了一张面值100元的假币,朱某发现后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通过排查,把目标锁定在被告人张某夫妇的身上,并对被告人朱某夫妇进行跟踪观察。2008年7月7号,被告人张某夫妇再次来到太康县五里口街上使用假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在其所骑的摩托车上及其家中查获假币共计31800元。所查获假币现已没收。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夫妇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二被告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