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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学生校园内受伤害 学校和生活老师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20 08:21:34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家长往往是将正在就学的孩子委托给生活老师,负责日常食宿和学习辅导因为缺乏家长的监管,留守学生的教育和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关注。

    张某、王某均是太康县一中学的在校学生,其父母外出务工,学校又不提供食宿,家长便将两个孩子委托给生活老师刘某,每学期缴费1500元,由刘某负责两个孩子的食宿及辅导学习事宜。2013年10月30日,学校放学后,张某、王某在教室门口发生打架,被同学劝开,张某回到生活老师刘某提供的住处,王某又要求张某下楼,并在宿舍楼道内用刀将张某脸部划伤,事发后,张某为治疗伤情,花费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并且还需要进一步整容治疗,伤情鉴定为轻伤。因王某年龄不满14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张某的家长要求王某、学校和生活老师刘某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结果学校认为事情发生在放学后,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生活老师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负责留守学生的食宿和学习辅导问题,自己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某在校园内被王某扎伤,除花费的医疗费用应予支持外,因其被伤害部位在脸部,也应酌定考虑精神损失费。在责任划分方面:首先,被告王某应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其次,张某及王某的家长将二人的食宿及学习辅导委托给生活老师刘某,实际上是监护权的部分转移,如果刘某在其住处及时发现二人打架并劝阻,或许就不会发生伤害事件,因此刘某也存在一定过错,应与王某的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法官向各方释明各自过错,并多次做调解工作,最终,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王某自愿赔偿7000元,学校赔偿6000元,刘某赔偿7000元,张某对此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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