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河南恒源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岳某在医疗期内停发的工资1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岳某于2008年2月到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上班,2014年2月岳某被诊断为患有丙肝,医生要求其住院治疗。在岳某住院治疗期间,并未向公司提起过辞职,但恒源纸业有限公司以其缺勤为由停发了工资。针对工资一事双方协商未果,岳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不予受理,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及待遇补助。
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后,认为劳动者因患病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并且数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给双方释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后,法官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