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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缺陷和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4-12-19 08:37:30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构成模块,而婚姻是家庭关系稳定的基础。当今社会,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婚姻案件逐年上升,从我院近几年审理的民事案件看,婚姻家庭案件皆在50%以上,且保持一定的上升态势。从离婚原因看婚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后,生活环境及人际交往的变化,致使双方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得离婚现象日趋普遍。离婚时,又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从而缺席判决。但在实践中公告送达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引起关注。   

    一、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存在的缺陷

   (一)公告送达原因构成情况

    经过对调取的卷宗进行查看,目前我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邮寄送达诉状副本被退回的,占17%;(2)村委会出具证明的,占29%;(3)直接送达未成功后,经调查(有调查笔录)发现确实下落不明的,占51%;其他情况占3%。

    (二)公告原因存在的缺陷

    1、邮寄送达诉状副本被退回作为公告原因存在的问题。 邮件回执上有注明“收件人外出,家中无人”的,也有注明“收件人外出,家人拒收” 的,还有注明“迁移新址不明”的,邮递人员应付、敷衍的痕迹比较明显。遇此情况,审判人员如不进行详实地调查,则无法查明当事人是偶然外出、暂时离家还是真的外出打工,也就不能决定应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还是公告送达。

    2、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上有瑕疵。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部分证词有不合常理之处。如有一当事人2011年3月刚离家外出,村委会即于同年4月证明其下落不明;(2)部分证词陈述的内容根本不能认定当事人系下落不明。如有一证词前半部分陈述当事人已回原籍娘家居住,后半部分则又陈述多方查找,杳无音讯,前后矛盾;(3)部分证词虽陈述“经多方查找,仍杳无音信”,实则未经查找程序。

    3、法院调查公告存在的不足。

    一些调查笔录过于简单,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的亲属如不通知到庭应诉的法律后果,只简单询问被告是否联系上,工作缺乏认真。加上被告亲属法律知识欠缺,同时存在故意隐瞒的客观情况,因而调查时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同时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即: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2、已穷尽了其他送达方式仍然无法送达的。因此如果公告送达不慎重,势必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易激发社会矛盾。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方式的滥用,导致在缺乏必要的审查和抗辩下所作的判决影响被告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正当权益。严重时甚至引起被告上访、缠访现象,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升级。

    二、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对策分析

    (一)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

    对采用邮寄送达方式而信件被退回的,应从退回的原因中发现被告是否在本地的蛛丝马迹。具体来说:

    1、如回执上注明“收件人外出,家中无人” 或“收件人外出,家人拒收”的,可推断出当事人未出远门,而是暂不在家,此时应考虑避开当事人上班时间进行上门直接送达。

    2、如回执上注明“迁移新址不明”的,应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熟悉辖区居民出入情况的优势,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摸清被告的迁移新址,尽可能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

   (二)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能量

    对被告不在家的,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熟悉辖区居民出入情况的优势,结合基层派出所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及劳动就业部门信息共享,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的,将原因和经过形成笔录记入卷宗。

  (三)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

    对拟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应由承办人将先期送达的记录、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调查核实的笔录等提交庭长审核,对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由庭长批准同意后才可采用,避免公告送达被滥用。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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