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城关镇商贸路217号的李某以民事侵权为由将太康县毛庄镇大刘庄行政村大刘庄自然村的韩某告上法庭,而韩某因不服太康县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李某土地行政登记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于2014年2月18日向太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事宜未决,民事案件中止诉讼。
李某通过政府挂牌出让形式取得了原属于原告韩某、第三人韩某、赵某承包的责任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2年6月2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200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135号]作出后,该土地由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原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大刘庄自然村、张王自然村)丧失了对该土地的所有权;原告韩某、第三人韩某、赵某丧失了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同时获得了依法要求政府安置补偿的权利。太康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5月30日给第三人李某颁发太国用(2006)第001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要依据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200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2)135号]。造成原告韩某、第三人韩某、赵某丧失本案讼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行为是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该土地的行政行为,即《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太康县2002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行政登记行为并未侵犯原告韩某、第三人韩某、赵某主张的承包经营权。
太康法院对行政案件审理查明后作出(2014)太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韩某、第三人韩某、赵某不服,上诉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12)周行终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发回太康法院重审。并建议考虑协调解决。
因该案两次审理未果,双方均表示如果案件得不到满意的结果,将向上级机关上访反映。太康法院审监庭的法官接到该案后,认真了解案情,倾听当事人诉求,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不能就案办案,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工作,力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方案确定后,办案人员以案说法,以情感人,耐心细致的做协调工作,和当事人谈心,讲解法律知识,析明利害关系。不厌其烦、三番五次的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双方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协调,原告韩某由原来要求第三人付100万元降至70万元,第三人李某由原来的不同意补偿一分钱到愿意补偿三十万元。法官们看到有很大希望能协调解决,继续做当事人工作,原告韩某又将数额降至60万元,李某同意补偿50万元,双方差距缩小。我们趁热打铁,继续协调,经过一天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以补偿57万元达成协议而握手言和,表示以后和睦相处,原告韩某当庭撤回对太康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李某、韩某、赵某的起诉。李某就民事侵权案件也当庭撤回起诉。通过一起行政案件的协调解决使原本可能引起矛盾进一步激化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得到彻底解决,使一起行政案件和一起民事案件同时得到撤诉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当事人赞扬太康法院审监庭的法官办案认真、细致、热情、周到,特别是法官以案说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一心为民的做法,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减轻了他们的诉累,更维护了他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