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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无过错方诉请精神抚慰金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2-18 08:37:53


    2013年6月3日,原告程某与被告邵某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张某登记结婚,遂诉请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程某与被告邵某于2005年2月2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被告于2010年起诉离婚,太康法院作出(2010)太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2013年6月3日太康法院作出(2013)太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自愿离婚。离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2013年12月16日太康法院作出(2013)太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邵某上诉,2014年3月6日周口中院作出(2014)周刑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邵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的重婚行为构成重大过错,给原告精神造成较大打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秀清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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