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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劝子去投案 儿子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08-09-24 09:43:08


    被告人古某酒后骑摩托因小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大打出手,将王洽钦、王杰二人头部打成重伤。事情发生后,在古某的母亲的劝说下,古某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9月10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古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古某是太康县龙曲镇料城行政村村民。2007年1月23日下午,被告人古某伙同李某、许某酒后骑摩托车从龙曲沿106国道往王集方向行驶,行驶中,因路段不好,被同向行驶的王洽钦、王杰所开的四轮车擦了一下,被告人古某即持板凳、木棍等物将王洽钦、王杰二人头部打伤,经鉴定二人均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古某的母亲极力劝儿子投案自首,在母亲的劝说下,古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投了案。被告人古某母亲并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1000元,二被害人均表示对古某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古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太康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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